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,担保人吴某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执行过程中,法院依法扣押吴某名下价值80万元的奔驰车一辆。此时,案外人张某提出执行异议,称吴某拖欠他80万元工程款,双方签订了抵账协议,吴某以奔驰车抵账,因长期忙于其他事务,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,请求法院终止执行该车辆,并解除扣押。今天,记者获悉,河南高院已发布该起案件最新进展。
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审理认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,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“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,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,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,人民法院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。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,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,人民法院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”。
此案中,张某抵账协议签订后,一直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,按照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二十五条,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,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。张某占有使用该车辆长达5年未办理过户手续,违反车辆管理规定,存在明显过错,且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车辆抵账产生债的事实,法院对其称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。
说法:抵账不依法过户,仍可执行
法官梁剑峰表示,案外人张某对交易车辆的转移占有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。从本案看,尽管张某取得了该车辆的占有权,但由于未按期办理转移登记致使该车辆的所有权,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特定状态,所以执行法院依法可以查封、扣押,为更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,广大群众在二手车转让合同签订后,应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,避免出现其他有权机关对车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时,购车人因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,使自身应该享有的权益受到本不该有的损失。
正观新闻·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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